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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管理办法[失效]

  1.出租汽车以经营旅客运输业务为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可按车型、租价、车队等分别作为成本计算对象、计算成本。
  2.辅助生产以车辆大修、小修、保养及零配件的制造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七条 成本计算单位
  1.出租汽车经营旅客运输业务的成本计算单位以“百公里”或“单车”为成本计算单位。
  2.辅助生产的成本计算单位,对车辆的大修、事故等、配件、计价器制造成本采用“定单法”,对车辆的保养、小修及其它采用“分类法”计算成本,以计算每一个车种、每一项产品不同类别的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第十八条 成本核算周期
  成本计算期间均采用月历制,按月、年进行核算。每月1日至月份终了日为成本计算期,年终决算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成本计算期。
  第十九条 在计算各类业务成本降低额和成本降低率时,上年单位成本如同本年单位成本计算口径不一致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口径,以保证单位成本的可比性。
  第二十条 成本计算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按照费用归集对象,计算、编制各种费用汇总表;
  (二)根据各种费用汇总表或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有关明细分类帐、归集营运费用;
  (三)结转、分配有关费用,确定企业各项业务成本应负担的费用;
  (四)结算企业各项业务总成本,计算单位成本和成本降低率。
  第二十一条 营运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计算
  (一)企业全部经营旅客运输业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及分配由营运成本负担的费用和营运间接费用,扣除与营运成本无关的费用,即为企业的营运总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运输业务 营运成本  营运间接 与营运成本
  营总运成本=    +     +    -
        直接费用 负担的费用 费  用 无关的费用
  营运总成本除以换算周转量即为营运单位成本。计算公式为:
           营运总成本
  营运单位成本=----------
         换算周转量(百公里)
  第二十二条 营运成本项目如下:
  (一)车辆直接费用:
  1.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营运车辆司机的工资、奖金、津贴。
  2.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提取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3.燃料:指营运车辆运行中所耗用的各种燃料。
  4.轮胎:指营运车辆耗用的外胎、内胎、垫带、轮胎翻新和修补费。
  5.修理费:指营运车辆进行各级护养和小修所发生的工料费用。
  6.折旧费:指营运车辆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
  7.养路费:指按规定缴纳的公路养护费(费改税后取消此项内容)。
  8.车辆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
  9.事故损失:指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因行车事故所生的净损失。
  10.税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11.其他:指营运车辆在运行中发生的不属以上项目的行车杂费等其他费用。
  (二)营运间接费用:指企业的下属分公司、车队、车场、车站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营运车辆的成本计算方法
  (一)企业的营运支出,应按成本计算对象分别设置“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租价或单车设置帐页,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二)企业的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计入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的有关项目。企业非营运车辆的有关费用,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费用资料,分别在营运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等明细帐中归集,不能直接计入“营运成本”科目有关明细分类帐。
  (三)核算车队完全成本的企业,车队应设置营运成本明细分类帐,核算其直接管理的各项费用和车队经费。车队经过归集、分配而汇集的全部车辆费用和车队经费、加上应由本车队当期营运业务负担的车站经费,即为车队营运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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