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提取业务管理费办法的通知
(京计基字(1999)第1034号、京财建(1999)1485号 1999年9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京政发〔1997〕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标准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相应的需要对京计基字〔1987〕648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的实施办法》中,关于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提取业务管理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直接征收单位(开缴款通知单的单位),按其实际征收总额1.6‰提取业务管理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间接征收单位(收款单位),按其实际收款总额0.4‰提取业务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