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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改办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关于办理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截止日期的问题
  1999年北京市房改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延长至2000年3月31日,此次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购房提交购房申请表日期和办理售房截止时间顺延到2000年2月底。
  五、其他
  1.在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执行期限内有关房改政策如有新的规定的,一律按新的规定执行。
  2.承办此次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售房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房地局汇报,并由市房地局会同市政府房改办、国管局房地司协调明确。

  附件:

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使用方法

  一、开户
  1.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共同委托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开设“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专户帐号:25900596—96。国管局房地司和市房地局共同填开户印鉴卡一式三份(见附件1略),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后统一交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
  2.各承办售房的单位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办理开户手续,填写开户印鉴卡一式三份,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后统一交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并领取“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售房情况表”“住房基金交存书”和“住房基金支取书”。
  二、存款
  1.承办售房的单位卖房时,首先向个人开具两份“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见附件2略)一式五联,分别填写统建房售房款和统建房公共维修基金。然后,向个人开具两份“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见附件3略)一式四联,分别附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后。
  2.买房个人持“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到附近的工商银行分理处或芳城园分理处办理付款。
  3.银行收款盖章后,个人持回单交回售房单位,办理其他卖房手续。
  三、登记
  1.承办售房的单位持回单和“住房基金交存书”一式三联(见附件4略),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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