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改办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文 1999年11月11日)
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
为贯彻《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积极做好中央单位在京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房改售房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单位统建房住房购房面积标准问题
1999年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住户购房面积标准,参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中关于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执行。即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技师80平方米。
二、关于购买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和超面积标准购房问题
由于中央单位统建房住户中离退休干部多,家庭人口多,以及住房分配的历史原因,形成了一户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实际情况。此次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中,对一户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住房(以分配调整住房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分配调整证明为依据)且住户申请购买的,合并计算其申请购房面积,对超过住户购房面积标准(以职级高的一方计)的,先予以登记,暂缓出售,待有新的规定后再办理售房手续,并享受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
三、关于住户丧偶或离异的工龄计算和住房职级待遇问题
住户丧偶或离异的工龄和计算的问题,按照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97〕京房改办字第071号)的规定执行。关于住户丧偶或离异的住房职级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住户丧偶后再婚的,按本人或现配偶职级高的一方确定购房面积标准;若未再婚的,按本人或原配偶职级高的一方确定购房面积标准。
2.住户离异后再婚的,按本人或现配偶职级高的一方确定购房面积标准;若未再婚的,按本人的职级确定购房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