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政发办(1999)141号 1999年11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贯彻落实《
劳动法》和《
职业教育法》,造就一支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我省于1995年和1996年分两批颁布了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原规定必须持证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列入《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主要是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覆盖面广、流动性较大,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在国家发布的66个职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8个职业,共74个职业。今后,我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将根据技术进步和职业变化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调整一次。
二、从事就业准入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三、重点抓好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准入工作。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1-3年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个体工商经营人员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也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本系统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或授权的签定机构鉴定(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五、加强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员队伍建设,扩大鉴定规模,保证鉴定质量,确保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