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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检、法、司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检、法、司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办(1999)1525号 1999年11月12日)


各区县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
  今年,各区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以下简称公、检、法、司)经费下划后,为方便区县财政安排年度预算,同时考虑市公、检、法、司主管部门车辆管理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对公、检、法、司系统控购管理方式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区县公、检、法、司部门的车辆编制、购车控购指标由市主管局、院管理。区县公、检、法、司部门购置新车、旧车更新由市主管局、院统一到市控办办理。为不影响区县安排年度预算,区县公、检、法、司部门须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及新购车辆、旧车更新的规定,按区县财政部门要求编报支出预算。区县公、检、法、司部门购车时,须根据预算安排提出申请,由区县财政出具资金证明,报市主管局、院核清车辆编制情况后由市主管局、院统一报市控办办理。
  2.区县公、检、法、司部门申购车辆以外的其他专控商品,由区县控办按专控商品审批权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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