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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副食品冻储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副食品冻储管理办法
(京商(市二)(1999)207号、京财商(1999)1880号 1999年11月12日)


  为了搞好首都“菜篮子”工程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政府副食品储备制度,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猪(牛羊)肉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直接影响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搞好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落实首都“菜篮子”工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调节供求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由政府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
  第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经营机制及管理水平。
  2.具备2000吨以上的冻体储备能力的冷库。
  3.猪肉承储企业应具有班产500头屠宰加工能力、日分割200头能力和熟制品加工能力。
  4.为了便于储备商品正常更新,承储企业产品经营量必须大于承储量。
  第三条 确保储备猪(牛羊)肉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冻储与活储结合后,冻储商品数量安排是:
  猪 肉:15000吨。
  牛羊肉:4000吨,随着活羊储备的建立相应减少冻储数量。
  各类储备商品的具体品种及规格必须坚持适销对路,便于更新的原则。
  储备商品所有品种的质量都要符合国家标准,达到国家及北京市动物检疫要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1.政府储备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委托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承担政府储备工作,具体数量以市商委、市财政局与承储单位签订的《委托承储协议》为准。
  2.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在储备商品业务方面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在政府需要动用储备商品时,由市商委负责安排商业网点、投放的品种、出库时间、数量计划,并组织供应。
  3.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费用标准的核定及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及时拨付、清算储备费用,检查、监督储备费用的使用情况和承储企业储备商品情况。猪(牛羊)肉商品储备费用主要是储备商品直接的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正常损耗等。
  4.各承储企业负责本企业储备商品的日常管理,包括储备商品的购进、检疫、验收、运输、妥善保管和正常更新等工作。同时,每月按要求上报有关储备商品情况和报表,每年2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储备费用清算报告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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