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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武政(1999)124号 1999年11月13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切实保障生活困难的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15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95元。此标准适用范围为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11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43元。此标准适用范围为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
  二、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武政〔1995〕102号)规定,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武政〔1998〕45号)规定,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三、此次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对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计算应与今年同期按政策规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保障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一次性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政策相衔接,纳入计算其最低收入水平,然后确定其是否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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