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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供电所的财务由县供电企业对其实行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供电所电力销售及有关业务收入全额上交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核拨。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并入电力企业统一核算。
  4、关于乡电管站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在乡电管站纳入县供电企业管理前,对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债务,经省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后,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偿还。
  对在国办发〔1998〕134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0月4日)前,原乡电管站拥有的债权,原则上由其责任人负责追回,所发生的非电力建设的对外担保(含未了结的担保)、资产抵押和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债务,原则上由其责任人负责处理。
  对在国办发〔1998〕134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0月4日)后,原乡电管站拥有的债权,其责任人必须负责追回,所发生的非电力建设的对外担保(含未了结的担保)、资产抵押和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债务,由其责任人负责处理。
  (五)电价和营销管理方面
  1、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省、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负担。1999年全省全面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一县一价),平均电价降至每千瓦时0.75元以下,其中农村居民照明电价为0.65元。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严禁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以及代收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费用。
  2、加强营销管理,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2000年起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2002年全面实现。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用户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3、供电企业应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效益观念,既要反对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等不良现象;又要严格要求,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做到依法经营。同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五、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
  在实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与改造的管理,大力采用损耗低、安全性能好、可靠性高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电网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农村电网进行统一规划,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建设改造资金由省电力公司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偿还在考虑降低线损和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后,在全省电网均摊解决。对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销售电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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