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乡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按电力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要求,对供电所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优先从1998年10月4日前在编的乡电管站人员和优秀村电工中通过统一考试考核,择优招用。经过考核招用的,一律持证上岗,并按《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由县供电企业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实行合同制管理。这项工作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上述人员的招用,由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制定考核标准,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
3、供电所职工工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报劳动部门审批。
4、乡电管站在改制中要实行减人增效,对需要清退的原乡电管站人员,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乡电管站改制前,在乡电管站工作、到达退休年龄并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原有的待遇及资金解决渠道不变。
乡电管站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暂维持现状,待省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后,另行下达具体办法。
(三)资产管理方面
1、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不含乡电管站所办三产)采取无偿划拨方式,移交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2、在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公司)的指导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具供电企业对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和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要以实事求是、认真细致的态度,做好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统计、造册、作价,核清实际数量、原值和使用年限,做好交接工作,并将结果报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局(公司)、省国资局。
3、在1999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清理和无偿划拨工作。县供电企业对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资产交接时,由县供电企业与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务管理方面
1、农村低压配电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和相关费用、基金以及设备折旧、大修、维护、线损、管理费用等由省物价部门核入电价。在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前,低压配电成本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对核入电价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清退的原乡电管站改制后的超编人员清退前工资性支出、清退时的一次性补偿和到达退休年龄并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所需统筹费用,在实现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前,按现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