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就业管理处负责试点工作方案及政策的制定;职业技能开发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鉴定政策、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和具体培训工作的组织。
(一)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10月21日至31日拟定北京市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试点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11月1日至11月13日组织我市有关人员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1月8日至13日在京举办的“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师资培训班”;
第三阶段:11月14日至11月18日为培训准备阶段;
第四阶段:11月19日至11月25日为报名阶段;
第五阶段:11月25日至12月24日为学员学习阶段。11月25日至12月11日为自学;12月12日至16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班”;12月19日至12月20日进行考前辅导;
第六阶段:12月25日统一闭卷考试;
第七阶段:鉴定阶段。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鉴定的报名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的基本条件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各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各街道职业介绍所对本单位报名的人员按照《职业指导人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名单和培训鉴定费用于11月2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中心。报名参加职业指导员级别考核的人员,本次试点不受工作年限和学历的限制。
报名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本人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两张一寸和一张两寸黑白免冠照片。
(三)培训鉴定费用的支付
本次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鉴定费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统一支付,也可由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支付。
(三)证书的颁发
凡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颁发“北京市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合格的,颁发国家统一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2:职业指导人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
职业指导人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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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申 | | | | |
| 报 报 | | | | |
| 条 职 | 职业指 | 助理职业 | 职业指 | 高级职业 |
|教 件 务| 导员 | 指导师 | 导师 | 指导师 |
| 育 | | | | |
| 程 | | | | |
| 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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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专 |连续从事本 |1.连续从事 |1.连续从事本职 |1.连续从事本职 |
|毕业(含同 |职业2年以 | 本职业5 | 业6年以上,胜 | 业9年以上,胜 |
|等学力) |上,胜任工 | 年以上,胜 | 任工作,经正规 | 任工作,经正规 |
| |作,经正规培 | 任工作,经 | 培训达到规定 | 培训达到规定 |
| |训达到规定 | 正规培训 | 标准学时数,并 | 标准学时数,并 |
| |标准学时数, | 达到规定 | 取得毕(结)业 | 取得毕(结)业 |
| |并取得毕 | 标准学时 | 证书; | 证书; |
| |(结)业证书 | 数,并取得 |2.担任助理职业 |2.担任职业指导 |
| | | 毕(结)业 | 指导师2年以 | 师3年以上; |
| | | 证书; | 上; |3.工作中做出突 |
| | |2.担任职业 |3.工作中做出突 | 出贡献,获得相 |
| | | 指导员2 | 出贡献,获得相 | 应成果 |
| | | 年以上 | 应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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