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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2002修订)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牛羊定点屠宰的通告
(1999年11月1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9〕111号文件发布 根据2002年4月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修订)


  为加强牛羊屠宰及产品流通管理,保证肉品质量,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检验。现通告如下:
  一、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设一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定在大连肉联厂),各县(市)、区经当地政府同意,报市畜禽流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设一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少数民族较多的县(市)、区可增设一个定点屠宰厂(场)。
  二、禁止在划定的风景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牛羊屠宰厂(场)。除定点屠宰厂(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村、居民自宰自食的除外)不得屠宰牛羊。
  三、定点屠宰厂(场)在接收屠宰牛羊时,应凭农业部门开具的产地检疫运输证明,接收屠宰的牛羊;屠宰牛羊要和检疫、检验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出厂(场)时,应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牛羊胴体还应加盖合格验讫印章。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零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营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销售前应向市场管理部门交验当日检疫检验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当日检疫、检验证明。
  五、餐饮、加工单位使用的鲜牛羊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合格产品;自行收购的活牛羊,须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和检疫、检验。
  六、少数民族零售业户可以自行收购活牛羊,经当地定点屠宰厂屠宰和检疫检验合格后销售。
  定点屠宰厂(场)专为清真屠宰加工牛羊的,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大连市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尊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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