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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全市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1999年11月10日 京企减负字〔1999〕第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落到实处,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抓好治乱减负工作,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国治乱减负工作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决定,对我市治乱减负工作进行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这次检查覆盖全市,按照国务院企业减负部际联席会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检查环保、建设、市政、技术监督、交通、水利、海关、工商、公安(含公安交管、消防)、国税、地税、房地、供电、劳动、卫生等行业和部门。本市各区、县、市属各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实行垂直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下级部门的检查。在各区、县、各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企业减负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区、县和部门进行抽查。
  二、检查内容:
  1.是否按中央《决定》要求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国家和我市各级政府公布取消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是否落实到企业。
  2.清理期间,有无变相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违反中央《决定》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以及超标准、超范围的行为。
  3.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治乱减负宣传工作的通知》的情况。
  4.“三乱”方面的群众举报、信访案件查处情况。
  5.控制和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排序情况;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治理整顿情况;借国庆50周年之机向企业乱摊派等治理情况。
  6.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九个严禁”的情况。重点是严禁向企业强行订购刊物、音像制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对企业进行收费;严禁将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
  7.各区、县、各部门对治乱减负工作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包括收费许可证、收费监督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含银钱收据)、收支两条线、实行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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