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金融(1999)1532号 1999年11月19日)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文件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文件的要求,各区县财政局对机构整顿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整顿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债信誉,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出现支付危机。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二、对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核对清帐务,保证帐务原始凭据真实、完整。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立即停止办理凭证式国债的“二次卖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