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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调整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储备粮费用补贴及帐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调整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储备粮费用补贴及帐务处理的通知
(京粮发(1999)316号、京财商(1999)1593号 1999年11月20日)


各远郊区县粮食局、集团公司、燕谷粮油购销公司:
  根据财政部财经字〔1999〕162号及〔1999〕72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储备粮食的费用补贴标准及帐务处理调整如下:
  一、补贴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家专项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每年每斤先按4分钱拨付企业,2分钱轮换费待中央有关部门下达轮换任务,并且粮食轮换后据实拨付。
  地方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及拨补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改按中央专储粮补贴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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