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
(京财外(1999)1547号 1999年11月23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
现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43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管理
1.各用汇单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2000年购汇人民币限额计划表》(详见附件二)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审核批复的用汇计划供汇。各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数额不得突破年度用汇计划。
2.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用汇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非贸易外汇用汇申请和结汇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填报《用汇单位登记表》(详见附件三)。用汇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标准申请购汇,结汇时认真审核有关票据,多退少补,及时办理退汇手续。各用汇单位填报的《出境团(组)用汇结汇审批表》必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方能办理批汇、结汇手续。
二、严格划分用汇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