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用地指标方面的鼓励外,对新增加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办理权属登记、变更调查登记后,5年内免交农业税;土地开发者对新开发的耕地,享有15年的耕作权;对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新开发、复垦的耕地地块,用地单位应按省政府规定的耕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
附件一:
镇(区)人民政府上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或图件:
1、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2、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项目建议书;
4、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现状地形图;
5、项目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分幅);
6、项目区规划设计图(与现状地形图比例尺一致);
7、项目区内现状照片或录像资料;
8、现状地类明细表、规划整理后地类变更流量表;
9、重点设施断面设计图;
10、其他规定的材料。
其中项目建议书必须含以下内容:
1、项目设立的目的、意义;
2、项目区的基本概况,包括自然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当地的国民生产总值、人均收入、财政收入、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主导作物及单产量等)、土地利用现状(排灌情况、土壤状况、地类等);
3、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包括待开发整理土地数量、分布、限制条件、解决措施等;
4、初步规划方案;
5、工程量概算;
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
7、效益分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8、组织管理(包括机构、鼓励政策、土地权属管理);
9、设计投资入股、投工投劳的,要制定有关收益分配技术方案;
10、其他文字图象材料。
附件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及项目实施要求(试行)
一、地块大小、平整度、表层土壤要求:
1、进行土地整理的地块集中连片面积不得少于1000亩,鼓励整理单位根据地形,打破原有零星破碎的田埂、土坎界限,把地块平整成大方田后再划成宽20-30米,长60-80米左右,面积1-3亩的小块田供农民分散承包经营。每个大方田块内部的高差低于20公分,大方田之间的高差可以有较大的高差;
2、对荒地进行开发的地块,其面积应至少在15亩以上;属荒山开发的,必须沿等高线设计修筑梯田;
3、新增加的耕地应填实,表土层为熟土,土壤厚度不得少于45公分,质量应不低于耕作要求。用于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其表土层土壤质量不得低于所占用耕地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