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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根据闽政办〔1999〕1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今后我市将建立省、市两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分批次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组织施工,按照资金筹集和上级回拨资金到位情况,按开工时30%、工程完成时50%、工程验收合格后20%分批予以拨付。
  具体资金拨付标准将综合考虑增加耕地面积、工程量、开发整理区的综合效益等制定。
  为鼓励全市各级政府和个人参加土地整理,市土地房产管理局从省政府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列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全市鼓励性投资和奖励。
  为鼓励开发整理单位高标准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特设补贴性投资。对那些整理区域群众积极性高,开发整理立地条件好,规划整理破除田埂(坎),使小田变大田,土地平整(大块田区域内部高差不高于20公分)、利用暗渠或喷灌设施、整理区域内的道路整齐、用地节约、项目建设能够按规划标准实施、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可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分批再予以补贴性投资。
  五、项目的检查验收方式
  成立项目检查验收小组。项目按计划竣工以后,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区域的原大比例尺地形图按现状进行修测,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验收小组由市技术指导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组织,分镇(村)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依据是按照规划设计内容、任务和标准,实地检查是否按规划设计实施。验收采取听、看、查、评相结合的办法。即:听整理开发情况汇报,看项目规划设计书、合同、设计图纸、照片或录像,整理开发现场踏勘,查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开发整理前后大比例尺地形图上各种地类面积进行对比,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六、关于增加耕地的鼓励措施
  根据国土资发〔1999〕358号《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过验收合格后,其增加的耕地可以储备,在建设占用耕地时置换或折抵。被购买或折抵的耕地补偿指标,在增加耕地面积储备库中相应核减。
  实行土地置换政策。在进行农村居民点、集镇和村镇企业集中建设时,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新址占地面积应少于旧址面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其他耕地的,经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岛内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岛外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与经市级以上有权部门验收合格后的旧村改造复垦后增加的耕地进行置换,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即置换后,复垦的耕地属集体所有,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这两种置换,均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但需纳入土地复垦计划。
  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可以在省级或国务院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占用耕地指标内,预留少量的指标,统一掌握,用于奖励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多的地区。对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镇,可以用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指标,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申请一定数量的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镇必需且符合规划的非农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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