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9)237号 1999年12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不仅是弥补我市耕地后备资源不足,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的主要途径,而且也是改善我市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到2010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市岛外许多镇掀起了土地整理热潮,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由于土地整理是一项全新工作,从项目的规划选址到实施和验收的全过程中,有不少环节尚不完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工作,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从项目选址、规划论证、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到工程验收全过程,做到有章可循,增加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的透明度,达到既增加耕地总量,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目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领导
各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领导,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组织、协调,并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标准及财务支出、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牵头,市农业、水利等部门派专业技术骨干参加,组成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过程的技术指导、规划论证、工程验收等工作。各区负责辖区内每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省级、市级)的初步审查和上报工作。各镇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修改、项目申请、组织施工,以及协调整理区域内农民土地权属调整、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安置等工作,并筹措资金,组织受益村民投工投劳等。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