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办管脱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1999)238号 1999年12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工商局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办管脱钩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市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5〕40号和省政府闽政办〔1995〕176号文件精神,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办管脱钩工作已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基本完成,机构、人员、职责、财务做到“四分离”。新组建的市场服务机构三年来过渡平稳,运转正常,集贸市场的各项服务性管理和专业市场的开发建设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并要求结合实施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成办管脱钩任务。遵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做好办管脱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市场服务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根据厦府办〔1996〕04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市场办管分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而组建的厦门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服务中心)为公益性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市场服务中心在市区依行政区划或重点专业市场设立的服务站为市场服务中心的基层工作单位。市场服务中心及所属各站保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对原有固定身份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今后原则上不再核定新的人员编制。市场服务中心可根据服务经营业务的发展按企业管理的要求实行自行定岗、定员,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市场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经授权经营管理市场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市场各项服务性经营管理工作;按章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其他有关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承担全市重点市场开发建设任务;受托承担市场公共事务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