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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持上述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按规定要求开工所需的相应文件等向县级以上计划部门申请开工并纳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
  (二)使用各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基金使用部门不是项目业主的投资项目,应由基金使用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业主实施。
  (三)基金使用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调整计划部门下达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需要变更计划的,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经基金使用部门初审后送同级计划部门审核下达年度调整计划。
  (四)基金当年下达使用计划的应完未完余额,经同级计划部门审批后可结转到下年度基金计划使用。
  (五)项目业主于每季度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前编制上一季度的基金实际收、支报表及建设项目情况报表,经基金使用部门核准后送同级计划部门备案。
  基金使用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书面送同级计划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七、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部分视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纳入财政财务管理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运动和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汇编和审批基金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
  九、关于对政府性基本建设基金的监督及检查。
  (一)县级以上计划部门会同同级审计、财政部门每年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稽查,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对自行变更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的单位,计划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对使用基金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在建和项目竣工决算等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发现有擅自改变基金使用方向,截留、转移、挤占、隐匿、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等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处理。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将审计情况和处理结果抄送同级计划部门备案。
  十、第二条所列的政府性基金,按桂政发〔1999〕20号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各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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