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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情况和建议计划,并定期向计划部门报送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重大事项。
  (四)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机构和项目业主执行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情况。
  五、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
  (一)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编制原则应遵循当年国家和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基金使用部门根据上年基金实际征收情况、本部门(行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进度以及当年基金预计征收数额,提出本部门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送同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
  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年执行基金安排计划情况,上年使用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2、当年基金使用安排的原则和设想。
  3、当年基金使用的总体安排建议和用于基本建设的计划建议,基本建设计划建议应包括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
  (三)坚持基金规定的使用方向,除了设立该基金时批准列支的相关费用之外,原则上全部用于规定的基本建设的投向。
  (四)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对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平衡、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比例、基金安排原则和重点报同级人民政府。
  (五)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原则,正式下达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由基金使用部门执行。
  (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年度投资计划、月度用款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向基金使用部门拨付资金,再由基金使用部门拨付给项目单位。
  六、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和日常管理:
  (一)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深度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按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和权限经相应审批机关批准。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计划部门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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