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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桂政办发(1999)204号 1999年12月21日)


  为了贯彻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9〕20号),加强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和监督,发挥基金在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区当前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计划部门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
  二、下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一)电力建设基金;
  (二)公路建设基金;
  (三)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四)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五)广西港口建设费;
  (六)广西地方铁路建设基金;
  (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八)农话附加费;
  (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农村教育附加费;
  (十一)新菜地开发基金;
  (十二)林业基金(含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三项);
  (十三)自治区、市两级副食品风险基金;
  (十四)其他政府性基金(附加)。
  随着国家对基金(收费)的调整,我区将适时作相应变动。
  三、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履行以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组织建立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的管理制度,并代表政府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进行宏观管理。
  (三)负责审核、审批、转报、编制、下达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
  (四)负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法规对使用政府性基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五)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安排计划以及有关基金使用计划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监督检查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四、基金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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