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1999)237号 1999年12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向统筹规划、结构科学、布局合理、协调健康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促进就业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功能,根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便于各区、县对辖区内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决定对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程序做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审批原则
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总体发展应遵循政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机构与产业化机构共同发展,综合性机构与专业化、专项机构互为补充,布局合理,结构科学的原则。
目前我市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方向是,以发展特定求职群体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事某一项特定职业介绍业务的专项职业介绍机构为主,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严格控制。
(一)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不予批准。
(二)对个体、私营企业申请开办的机构应严格控制。
(三)鼓励开办以下列人员为服务对象的专业职业介绍机构:计算机类专业人员;餐饮类专业人员;科教类专业人员;文艺类专业人员;医疗卫生类专业人员;财经类专业人员;家庭服务员等各类专业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申请开办专业、专项职业介绍机构,原则上只审批一项服务业务。例如,申请开办“计算机类”人员的职业介绍机构,一般不得同时申请经营“计算机类”人员以外的职业介绍业务。
二、机构审批程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组织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在京单位等法人和组织,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首先向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受理后十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初审同意的,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