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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建(1999)1851号 1999年12月28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第3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二、编报单位: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凡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都要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财政性资金包括:
  1.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如: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四源费;
  3.财政预算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其它财政性资金。
  四、编制原则:市属各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局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对在建项目要优先考虑;新建项目要从项目储备库中挑选。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当年各项收入计划。
  五、编制程序及要求。
  1.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财政局每年8月30日前,将按项目建设单位汇总的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附文字说明),上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与市计委就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控制数、财政投资项目及其当年财政投资额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人代会批准。
  3.根据市人代会批准的基本建设支出总预算,市财政局向建设单位下达具体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以此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六、凡未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建设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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