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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7.师资情况备案表(附表二)及教师任教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申报时间为各申报年度的11月1日-30日,年底前市财政局集中进行审批,经批准的培训单位,由市财政局在有关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三.培训单位的管理
  (一)培训资格管理
  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在领取《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后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招生报名时,必须将《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悬挂在报名处的明显位置;
  2.《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不得复印、转让、转售、涂改、伪造;
  3.培训单位必须在许可证书上标明的地点进行培训,如地点需要变更的,应于培训前二周内到市财政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注销原许可证。否则视为违反规定;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按地区、按系统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跨系统或异地招生、培训;
  5.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培训单位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培训;
  6.《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作废。
  (二)教学管理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及我局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教材及课时安排培训,不得自选使用其它培训教材,也不得随意减少课时;
  2.年初及半年终了后10日内,须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年度及半年培训计划,年终报送培训总结;
  3.培训单位每期培训后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一般采取笔试方式,试题于考试前一周内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财政局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考试合格者方可进行继续教育签章。市财政局对各主管部门备案的试题及考核结果实行不定期检查。
  4.培训单位培训时,应按上报的教学计划进行,保证培训课时和培训质量。教学计划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收费管理
  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严禁乱收费。
  (四)档案管理
  市财政局及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经批准的培训单位建立档案。对培训单位提供的各项原始资料以及培训情况予以记录,输机存档,并作为下一次审批的依据。
  四.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及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培训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实行年度检查和重点抽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许可证》是否有转让、转借、复印、涂改、伪造以及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培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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