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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凡未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培训单位,不得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如有私自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一律不予承认,并且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继续教育签章。
  2.申报程序: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所属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批。
  社会培训院校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将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批(由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初审)。
  3、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单位的审批管理办法,按《北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京财会(1999)1466号)执行。
  (二)审批条件
  凡申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配合市财政局和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工作,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和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检查。
  2.具备相应规模及固定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其中:有能容纳150人、100人、50人的教室至少各一个;有畅通的通讯设备,包括:直拨电话、传真机各一台;有相应的电教设备,包括投影仪等。
  3.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机构。社会院校应设有财会专业,并由一名系主任以上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有10名以上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学人员。主管部门所属培训单位要有一名财务处领导及一名校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有2名以上管理人员,具备任教资格的教学人员不少于5名。
  4.培训单位的教学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其中: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相应水平的政府公务员。
  5.有国家或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成人教育办学许可证;
  6.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财政局申报培训资格:
  1.培训单位书面申请书一份,并加盖院校公章;
  2.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并加盖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公章;
  3.国家或北京市教委批准的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校舍产权证明或教室使用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审批备案表(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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