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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号 1999年12月29日)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就执行《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的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手续前,应按房屋买卖合同上标明的购房款的2%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将其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也应按本通知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市和区县小区办代收。在区县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维修基金由各区县小区办代收;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其基金由市小区办代收。
  市、区县小区办在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并在收取维修基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入市房地局指定银行的维修基金专用帐户。
  三、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小区办开具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购房者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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