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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三)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两个确保”的监察执法工作力度。重点查处缴费单位不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企业不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以及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歧视下岗职工和不与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直接责任人要处以罚款;对迟缴社会保险费的要加收滞纳金;对由于未缴或迟缴社会保险费致使职工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地区是城八区以及与庆典活动相关的场所、群众购物、娱乐场所和其他与群众生命、生活有直接关系的企业、场所;检查的重点行业是矿山、建筑、化工、石油、交通等行业以及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和使用单位;检查的内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场所的电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监控情况、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以及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解决;对重大问题、隐患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迅速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预案,加强监控,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发现问题突出、隐患严重、责任制不落实、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职业危害严重的单位,依法该处罚的要处罚,该整顿的要整顿,该停产的要停产。
  四、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作用。要加快在非国有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同时,要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必须建立并完善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责,了解和掌握企业劳动关系动态,并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情况。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监督作用,以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
  五、深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营造法制环境。要把集中性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起来,使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熟悉、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维权意识,营造遵守《劳动法》光荣,违反《劳动法》耻辱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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