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的监察工作,各级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和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在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工作;要不断改善生产作业条件,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对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严格执行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有关法规,加强“三同时”审查工作,确保企业新、改、扩、迁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准出现新的职业危害和不安全隐患。
(八)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工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情况的,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九)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强迫劳动及体罚、殴打、拘禁劳动者等严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殴打、侮辱劳动者以及阻挠有关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除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做抵押。
三、开展“认真贯彻《
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监察活动,促进《
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监察活动的重点内容和要求是:
(一)检查企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招用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合同不完备或显失公平的,要责令其限期签订或重新修订;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予以通报批评;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或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要督促其履行。
(二)纠正和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行为。对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发放工资,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对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限期发放;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