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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京劳社办发(2000)1号 2000年1月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县)局(处)、工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11月5日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5号),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认真抓好《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等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存在的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辞退职工、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一)严格工时审批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对严重违反工时规定的用人单位,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确保工时规定的落实。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执行。经批准后,可延长半年执行;半年后无论何种原因,均要执行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暂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把关,并在暂缓执行期到期时督促企业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企业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以及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而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要加强经常性监察,及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负责监督执行。
  (三)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对非国有企业贯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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