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各级运输法院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财综(1996)924号通知同时废止。
  附: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公字(1999)406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法(司)(1989)14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法发(1999)21号〕。
  《北京市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样式。

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本市法院业务费的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办案费
  1.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
  2.布告、公告费;
  3.调查案件差旅费;
  4.司法勘验、鉴定费;
  5.陪审员的业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6.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
  7.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而需要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8.同干警岗位目标挂勾的办案任务超额补贴费;
  9.押解、执行费、审判场地租赁费;
  10.死刑罪犯执行时需要的车租、汽油、火葬、土葬费;
  11.业务设备材料(录音带、录相带、胶卷、照相纸、复印纸墨、化学药品和制剂)消耗费、燃(饲)料费、设备保养维修费;
  12.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及路费补助;
  13.其他办案经费。
  二、服装费
  司法警察及《法官法》所列人员的服装费。
  三、业务设备购置费
  1.审判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购置费;
  2.法医器械设备购置费;
  3.审判法庭内设备(扩音机、录音机、录相机、照相机、幻灯机、投影仪、国徽、法台、法椅及其他设备)购置费;
  4.枪支、子弹、戒具购置费;
  5.档案柜、打字机、复印机以和电子计算机及现代通讯设备购置费;
  6.外出办案人员公用手提包、公文包、雨具购置费;
  7.司法业务专业资料、图书购置费。
  四、专业会议费
  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五、其他费用
  1.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奖励费和《法官法》所列奖励内容的费用;
  2.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
  3.上述一至四项中未包括的其他法院业务及法院发展事业费。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公字〔1999〕406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