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必须根据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通知单》为用工单位办理《就业证》。
受委托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无权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办理《就业证》。
五、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在办理《就业证》时,必须按照本市办理《就业证》的专项收费标准,向用工单位收取工本费及招工手续费。
六、自2000年3月20日起,本市统一更换新版《就业证》。新版《就业证》分一般用工单位与成建制建筑施工单位两种版本。两种版本不得混用。同时,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启用新的办理《就业证》证件专用章(钢印)。该章印文为“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地进京务工证件专用章”(以下简称《证件专用章》)。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证件专用章》印模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管理处、劳动监察处及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科备案。
七、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办证机构要做好更换新证的准备工作。在办理《就业证》时,内容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钢印要加盖清楚。
凡《就业证》填写缺项或空白的,根据《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14号)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无效《就业证》,除依据《条例》对用工单位予以处罚外,还要对办证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该区(县)外来人口专项管理分数。
八、自2000年3月20日起,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在办理跨年度《就业证》时,办证期限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20日。
九、对擅自扩大办证范围或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就业证》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了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的要求,视其情节分别扣除该区(县)外来人口专项管理5至10分的外地务工管理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