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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0)3号 2000年1月5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加强《就业证》的管理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农村劳动力跨省有序流动就业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提高对《就业证》管理的认识,加强《就业证》的管理工作。
  二、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机关,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5号)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开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通知单》)。
  三、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申领及向用工单位核发《就业证》的机关,因工作需要,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证》(以下简称“办证机构”),但必须有《委托书》或相关的文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部门应承担责任。对此,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的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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