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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

  四、营业部负责人履历表和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证明和经营设施情况证明。
  第四条 旅行社营业部的名称统一格式为:旅行社名称+地方名称+营业部,地名一般为县(市)、区、住宅小区、路、街等名称。
  第五条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为设立社(指旅行社本部)招徕游客和提供与此相关的咨询、宣传服务,不得超过许可证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旅游业务。营业部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旅游广告,不得自行调整设立社旅游业务广告。其旅游业务广告价目表必须由设立社统一印发,并注明设立社的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六条 旅行社营业部招徕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设立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营业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监督和管理,自治区旅游局授权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本地市旅行社的营业部,各地市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旅行社营业部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自治区直属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直接报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资格证》。《资格证》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资格证》必须悬挂于营业部显眼位置,以便管理部门检查。
  旅行社如扩大或缩小业务范围,其营业部必须重新申请换发《资格证》,违者按超范围经营给予处罚。
  第八条 对营业部实行业务年检制度。各营业部必须以旅行社为单位,每年参加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年检,按期填报业务年检报告书和有关统计报表。各营业部的年检业绩优劣,作为该设立社增减营业部的重要依据。
  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旅行社业务年检后,对没有通过年检的旅行社营业部,应收回该营业部的《资格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本地旅行社营业部的注销情况。
  第九条 旅行社营业部违反本规定及国家有关旅游法规的,自治区直属旅行社由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各地、市属旅行社由各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设立社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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