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暂行规定
(桂旅(2000)第4号 2000年1月10日)
为适应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旅行社营业部管理,方便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办理旅游手续,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和《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旅行社营业部是指旅行社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在注册地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于旅行社本部以外、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旅行社按照“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的原则,对营业部进行管理。
第二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满一年以上;
二、在上一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中未受处罚;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四、营业部负责人必须由旅行社中从事旅行社业务工作满两年以上、户口在注册地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正式员工担任。营业部的其他人员必须具有招聘证书或劳动合同书,并接受过旅行社业务的培训。
五、旅行社营业部原则上应设在沿街铺面,必须要有一部以上的直线电话、传真机,营业场所不少于15平方米(有属本单位的房产证明或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
六、国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3000人次以上方可申请设立一个营业部,年组织接待游客每增加2000人次方可申请增加设立一个营业部;国际旅行社年组织接待游客4000人次以上方可申请设立一个营业部,年组织接待游客每增加3000人次方可申请增加设立一个营业部。
第三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旅行社营业部设立申请表》;
三、旅行社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