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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已取消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已取消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0)10号 2000年1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的要求,请对1997年以来国家和本市已明令取消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26项(目录附后),是否已停止收取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1月28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根据部分区(县)的反映,对“招工手续费”的问题说明如下: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京劳法发〔1999〕29号)公布取消的“招工手续费”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1984年3月12日京政发〔1984〕41号文件转发《北京市招工暂行办法》设立的项目,与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劳务市场收费标准的批复》(京价(涉)字〔1990〕第007号)准许由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劳务市场招工手续费”是不同的。“招工手续费”属取消项目,不得再收取,“劳务市场招工手续费”仍然有效。

  附件:

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个体私营企业《用工簿》年检费;
  2.临时工养老保险手册费;
  3.临时工劳动合同文本费;
  4.液化气体槽车使用登记证费;
  5.职工退休证费;
  6.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费;
  7.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费;
  8.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文本费;
  9.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费;
  10.锅炉安装队资格证;
  11.雇工劳动合同文本费;
  12.个体私营企业雇工登记费;
  13.压力容器操作证费;
  1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费;
  15.本市临时工管理费;
  16.外地来京人员做工年检费;
  17.招工手续费;
  18.求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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