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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行社业务年检试行办法

  第五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如实、认真填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将填妥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及有关材料送到自治区旅游局或其授权或委托的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年检主管机关”)。
  年检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旅行社填报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并根据需要对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或要求旅行社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者作出说明。旅行社应当接受检查、补充材料、重新填报或作出说明。
  第六条 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业务经营、企业管理等情况正常,无违反法规、规章等情形,年检主管机关给予通过业务年检。
  第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
  (一)注册资本未达到《条例》规定最低限额;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数额;
  (三)停业超过半年;
  (四)存在接受非本社人员承包或挂靠等变相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五)超范围经营或进行超范围广告宣传;
  (六)已成立2年以上(含2年),开展旅游业务极差的乌鲁木齐地区的国际社,年度内外联人天数达不到自治区平均水平1/10的,或其他地区的国际社接待海外旅游者人天数达不到自治区平均水平1/5的;开展旅游业务极差、旅游业务经营亏损的乌鲁木齐地区的国内社接待人天数达不到自治区平均水平1/2的,或其他地区的国内社接待人天数达不到自治区平均水平1/10的;
  (七)年检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机关的要求,改正其行为,并由各级年检主管机关报自治区旅游局,视改正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年检,由年检主管机关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吊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或转类为国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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