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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旅行社业务年检试行办法

新疆旅行社业务年检试行办法
(2000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业务年检办法》,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业务年检(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旅游行政部门对旅行社在上一年度内的企业基本情况和业务经营、企业管理、遵守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集中性检查。
  第三条 凡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未完成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可不参加年检,但应在年检时提交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的报告。年检年度内发生类别转变的旅行社,按照转变后的类别参加年检。
  在年检年度内被建议注销、吊销许可证的旅行社不进行年检。年检机关可视情形考察其在年检年度内注销、吊销许可证以前的业务经营情况。
  第四条 我区旅行社业务年检机关为自治区旅游局。由其根据旅行社在年检年度内贯彻法规规章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和企业管理情况等,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并予以公告。
  自治区旅游局授权兵团旅游局负责兵团各旅行社业务,年检的具体组织实施,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年检意见后报自治区旅游局,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作出年检结论,并统一汇总上报。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伊犁州,各地、州、市旅游局负责本地区各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
  各授权和受委托的年检主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上年度的年检工作。并向自治区旅游局集中上报本辖区各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由自治区旅游局汇总分析并作出年检结论后统一上报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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