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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建(2000)67号 2000年1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现将财政部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水利基本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30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第894号)。
  二、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8第894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存款利息冲减“待摊投资”;主管部门的财政拨款利息上缴市财政局。
  三、财政部门预留财政总投资5-10%的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准后,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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