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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1999年考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1999年考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0)22号 2000年1月24日)


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
  为做好1999年度北京市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考核结算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协商确定的工资增长率,根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和市财政局的有关文件,做好1999年工资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请各试点企业按照报送要求,认真填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1999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经济效益情况表》(附件一),并于2000年2月底前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一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两份,同级财政局一份。
  三、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年薪管理部门按规定考核,经审计后,年薪收入才能兑现。
  考核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各项经济指标,应以1999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为准,未经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年薪收入兑现后,由试点企业填写《1999年劳动工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考核结算表》(附件二),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0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并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试点企业应将1999年度职工收入银行个人帐户办法实施情况于2000年2月底前,书面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划与工资处。
  五、试点企业行政方与工会共同检查《北京市企业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协议书》履行情况。实际履行结果与《协议书》不符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附双方协商同意后的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各试点企业、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对试点情况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如下:
  (一)集体协商工资办法是否符合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工资制度改革目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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