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0)118号 2000年1月28日)
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程序,切实加强北京市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保证外国政府贷款的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类型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时予以明确。
二、第一类项目的转贷,由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推荐转贷银行。项目批准后,由转贷银行与市财政局签定项目转贷协议。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与区县财政局签定再转贷协议。
三、第二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选择转贷银行,经区县财政局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区县项目应由区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出具还款反担保后,市财政局再向转贷银行提供还款保证。项目批准后,由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
四、对于第一、二类项目,因项目单位和区县财政局未能有效履行还款和担保责任,不能按期还款从而导致财政部对我市实施财政扣款时,市财政局也将根据核实后的有关单据对区县财政局实施财政扣款。
五、第三类项目的转贷,由项目单位推荐转贷银行,经区县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上报财政部。项目批准后,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定转贷协议,并由项目单位将转贷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区县财政局、转贷银行和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各方签定的转贷协议。
七、市属委、办、局(总公司)所属项目单位或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转贷管理,参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