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0)131号 2000年7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20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劳动保障系统中行政处罚及案卷制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被处罚主体问题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3号)的有关规定,缴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成为被处罚主体。此类处罚属于对公民个人的处罚。
二、处罚决定书的审批问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经过行政负责人的签批方可发出。行政负责人的签批,可以在《调查报告》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一类文书中签署的意见来反映。此类文书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并已告知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后使用。案件承办人员应在《调查报告》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类文书中写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拟处罚的意见。
三、卷内文书排序问题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规定有两种排序方法可以选择。在此不做统一要求,但建议使用《标准》中的第一种排序方法。
四、案卷名称问题
案卷名称应由三部分组成,即:
(一)被处罚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二)违法行为或被处罚事由;
(三)类别(如报告、请示、函等,对于行政处罚案卷即为“案”)。
另外《标准》中,没有对卷封的填写提出更明确的标准,但在案卷归档方面提出总体要求,即应做到符合《
档案法》的规定。
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认真组织学习《标准》,并结合案卷评查活动,查找处罚执法过程中和归档立卷中存在的问题,规范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和归档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