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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00年7月2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发挥自治区本级预算在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特作以下决定:
  一、预算编制及初步审查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要坚持先预算、后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改进预算编制办法,提前预算编制时间,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实行部门预算。凡直接与区本级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均应编制部门预算。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从2001年起,自治区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逐步做到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资料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财经委员会可邀请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听取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
  (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半个月前,自治区政府应将预算草案和对初审意见采纳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初审意见没被政府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二、提交初审的预算内容
  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提交审查的材料,应逐步做到: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区本级财政返还或补助市、县支出的类别表;区本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支出表;若干重大项目表以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三、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发生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部分变更,自治区政府应当先按法定程序编制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7月至9月期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在人大常委会审批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审。因上级财政追加补助等原因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向人大常委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执行结果应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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