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00)360号、京财社(2000)1666号 2000年9月4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市特、一等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提高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