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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二、拆迁人所购房屋超出专项用房房源,且不符合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规定的,应依法征收契税。
  三、开发企业符合京建开〔2000〕26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可免征开发企业因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
  四、开发企业因交纳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契税,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五、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严格按照契税的审批程序办理。具体减免审批办法附后。
  附:
  1、契税减免审批办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崇文区政府等单位的通知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3、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认定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情况表

  附件1:

契税减免审批办法



  为了做好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所涉契税减免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科负责受理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源所在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并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主管局长审批。
  2、在办理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免税申报审批手续时,要求纳税人需提供并审检以下资料:
  (1)、对列入市政府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房源的,要审核竣工验收证明,出售的商品房项目名称,区政府为拆迁户开具的购房证明及购房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拆迁户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审核确认后每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备案。以确认拆迁户承受的房屋与区政府提供的专项用房房源是否相一致。
  (2)、对尚未取得大产权证而又列入市政府拆迁专项用房房源的开发企业,也需填报《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3)、属联建性质的,要审核联建双方签定的联建合同等原件,审核后每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备案。
  (4)、属外购性质的,审核买卖双方签定的外购合同、购房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原件后,每份证件留存复印件备案。
  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收到纳税人免税申请表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为纳税人出具《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减免证明》,并按规定期限将免税情况汇总填写《广安大街拆迁专项用房契税减免情况汇总表》报市局备案。

  附件2:

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免税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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