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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0)1556号 2000年9月5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市建委《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被拆迁居民购买市政府公布的专项用房和从专项用房之外购买的普通住房,可以按照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的规定,免缴契税。
  二、开发企业购买的拆迁房源专项用于广安大街拆迁的,按照被拆迁居民实际购房面积,免征契税;对开发企业购买的专项拆迁房源没有用于安置广安大街被拆迁居民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开发单位取得专项用房退还的土地出让金后,可以申请退还相应的契税;凡在后续建设项目中抵减专项用房已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退还契税。
  四、凡适用上述契税减免税政策的开发企业和居民,要按照契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减征、免征手续,具体办法附后。
  五、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广安大街拆迁工程。
  附:1.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契税减免税审批办法
  2.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契税免税证明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给崇文区政府等单位的通知
  5.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认定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情况表
  6.市建委等六个单位《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略)

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二零零零年八月三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更好地落实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0〕261号),配合市政府做好广安大街市政工程拆迁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对用于广安大街改、扩建工程拆迁专项用房房源,均视同空置商品住房,可享受京财税(1999)1201号文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有关专项房源情况将陆续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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