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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 2000年9月11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国人才交流中心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由原收费单位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通过《北京市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费补缴汇总表》一次性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上报《存档单位缴拨情况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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