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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社保发(2000)27号 2000年9月19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家单位合发文“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社保中心要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办理本单位的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2001年4月1日起,社保中心在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时,要求各单位出示该单位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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