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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工作规划

  采取灵活多样而又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对金融案件执行的集中专项清理,加大对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营业场所,注意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
  5、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涉及金融机构的诈骗、挪用、盗窃、抢劫和制售假币等犯罪行为以及逃汇、套汇、骗汇活动的打击力度,降低犯罪率。加大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受损的金融机构被骗或被盗资金的追还力度,尽力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和乱集资的打击力度,并依法取缔。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保卫人员的有关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及时保护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并对因谣言引起的金融机构挤提事件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打砸抢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严惩肇事者。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实施改制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如未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各债权金融机构反映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于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在依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变更登记。
  7、 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参与创建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金融债权。经济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增强信用意识,按时还本付息;要支持银行落实信贷资产保全措施,提高贷款收息率;要配合银行增强信贷有效投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对具有还债付息可能,但恶意逃债欠息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8、 宣传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问题具有较强敏感性,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金融工作时,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道外,其他有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正反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的新闻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同时,要积极刊发人民银行提供的宣传金融的新闻稿件,为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多做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做到上下一致,上级要及时指导、协调下级开展工作,下级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努力落实本地区、本单位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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